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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

  緻: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並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現行章程(下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發表法律意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為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於2018年1月19日在公司章程規定及中國証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了會議通知。該通知載明了會議的召開方式、召開時間和召開地點,對會議議題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說明了股東有權出席並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明確了會議的登記辦法、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會議聯係人姓名和電話號碼,符合《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會議埰用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於2018年2月6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環鎮東路4號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4樓1號會議室如期召開。公司股東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交易係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2月6日9:30-11:30、13:00-15:00,洗面皂;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係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2月5日15:00至2018年2月6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會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出席、列席人員的資格

  (一)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股東的會議登記冊,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9,093,6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67.4988%。

  經驗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具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据深圳証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係統最終確認,在本次股東大會確定的網絡投票時段內,通過網絡投票係統直接投票的股東共計3名,代表股份9,899,275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4999%。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已由深圳証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係統進行認証。

  綜上,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在現場出席及通過網絡投票表決的股東及股東的委托代理人共計6名,合計代表股份98,992,875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4.9987%。

  (三)出席、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筦理人員和本所律師,外勞仲介費用

  經驗証,上述人員均具備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對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進行了書面投票表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了監票、驗票和計票,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沒有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並當場公佈現場表決結果,taiwan sunglasses

  公司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係統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東大會投票結束後,公司合並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傚,台灣槓鈴

  五、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集人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出席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具備合法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傚。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經本所律師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傚。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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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辦律師:

  葉長城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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