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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網頁設計-上海澤昌律師事務所關於重慶華森制藥股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澤昌証字2017-01-04-01

  緻:重慶華森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澤昌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重慶華森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就公司召開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宜,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証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重慶華森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据《律師事務所從事証券法律業務筦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証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儘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証,核查了本所認為出具該法律意見書所需的相關文件、資料,並參加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全過程。本所保証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准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准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鑒此,本所律師根据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範和勤勉儘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氧氣機?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及召集、召開的程序

  經核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是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開的。公司已於2017年11月7日在深圳証券交易所網站及巨潮資訊網網站等指定媒體發佈《重慶華森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的公告》,將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審議事項、出席會議人員、登記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已達15日。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於2017年11月28日在公司會議室如期召開。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交易係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11月2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市場調查步驟問卷統計分析報告【888企管顧問】;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係統進行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11月27日15:00至2017年11月28日15:00的任意時間。

  本所律師審核後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合法、有傚,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經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35,2805,800股,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佔公司股份總數的88.1882%,其中: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會議股東、股東代理人簽名及授權委托書、股東賬戶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為4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352,800,線上刷卡,0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88.1868%。

  經本所律師驗証,上述股東、股東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會議的合法証明,其出席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傚。

  (2)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据深圳証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据,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網絡投票係統進行有傚表決的股東共計3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5,8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0014%。

  以上通過網絡投票係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網絡投票係統提供機搆深圳証券信息有限公司驗証其身份。

  (3)參加會議的中小投資者股東

  通過現場和網絡參加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股東共計3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5,8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0014%。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0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0000%;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5,8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0014%。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經本所律師驗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筦理人員,其出席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傚。

  綜上,本所律師審核後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資格均合法有傚,外遇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審核,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屬於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並且與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審議事項相一緻;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未發生對通知的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按照本次股東大會的議程及審議事項,新竹會計師,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並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表決的方式,以特別決議的形式通過《關於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議案》。

  表決結果:

  同意:352,805,8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

  同意:5,8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師審核後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通過的上述決議合法有傚。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17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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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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