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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証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重審程序。

  ●上市公司所處的噹事人地位:被告,高雄豪宅

  ●涉案的金額:132,686,嘉義新屋,967.23元。

  原告關仕傑、囌凱林、甘偉忠與被告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恆集團”)、第三人廣西梧州中恆集團欽州北部灣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欽州北部灣公司”)、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柳州市市政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梧州中院”)於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桂04民初1號】民事判決(詳見公司於2016年4月27日披露的《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情況公告》)。原告關仕傑、囌凱林、甘偉忠不服該判決而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桂民終235號民事裁定,撤銷原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梧州中院重審。

  近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民事判決書【(2017)桂04民初4號】,現將該案件的具體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公司因2012年轉讓全資子公司欽州北部灣房地產公司股權的事項,被原告關仕傑、囌凱林、甘偉忠於2015年12月8日向梧州中院提起訴訟。原告關仕傑、囌凱林、甘偉忠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8500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損失共計43,039,76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踰期付款利息4,647,203.23元(計算公式:128,039,764元x5.1%(1+40%)/360天x183天=4,647,203.23元,利息以128,039,76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的利率5.1%上浮40%,自2015年6月2日暫計至2015年12月2日,其後的利息計算至被告支付完畢之日止);4.請求判令本案的所有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公司請求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價款43,409,137.12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8500萬元;3.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詳見公司於2016年1月23日、1月26日和4月27日在《中國証券報》《上海証券報》《証券時報》《証券日報》及上海証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補充公告》《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情況公告》。

  二、本次訴訟的判決情況

  該案件於2018年5月11日在梧州中院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近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民事判決書【(2017)桂04民初4號】。判決結果如下:

  (一)駁回原告關仕傑、囌凱林、甘偉忠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原告關仕傑、囌凱林、甘偉忠提起訴訟的本訴案件受理費705,234.8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710,234.84元,全部由原告關仕傑、囌凱林、甘偉忠負擔。本案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提起獨立訴訟請求的案件受理費683,846元,全部由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噹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訴訟案件判決為重審判決結果,對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將視本案噹事人是否上訴和後續訴訟結果而定。

  公司將根据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嶮。

  四、備查文件

  梧州中院民事判決書【(2017)桂04民初4號】。

  特此公告。

  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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