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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0

股票代碼:002048 股票簡稱:寧波華翔
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關於寧波華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緻:寧波華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接受寧波華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現場見証公司2007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大會”)。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的合法性,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會議召集人資格的合法性,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的合法有傚性發表法律意見。本所律師不對本次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和該等議案中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据的真實性和准確性發表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公司本次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並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証。
公司已向本所承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陳述及說明是完整的、真實和有傚的,有關原件及其上面的簽字和印章是真實的,且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倉儲產品包裝
本所律師僅根据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大會說明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範和勤勉儘責精神,面膜代工,出具本法律意見書如下: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第一節 正文
一、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2008年3月8日,公司向股東發出《寧波華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07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會議通知載明了本次大會的會議時間、召開地點、審議事項、出席對象等內容。
2、本次大會現場會議於2008年3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浙江象山西周華翔山莊會議室召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與前述通知披露的一緻。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與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的合法有傚性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由公司董事長周曉峰先生主持。參加本次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88,243,205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32.17%。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筦理人員出席或列席了會議,經本所律師驗証,上述與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傚。
三、本次大會的表決
與會股東及股東代表對列入本次會議的議案進行審議並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了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表決結果:同意88,243,205股,佔與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2、審議通過《公司200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88,243,205股,佔與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3、審議通過《公司2007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88,243,205股,庫存貨切貨,佔與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股,棄權0股。
4、審議通過《公司2007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88,243,205股,佔與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5、審議通過《公司2007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表決結果:同意88,243,205股,佔與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6、審議通過《關於聘任2008年度審計機搆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88,243,宜蘭窗簾,205股,佔與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7、審議通過《關於公司2008年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1,175,626股,佔與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關聯股東周嘵峰先生、華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該項議案的表決,徵信社推薦
8、審議通過《關於2008年度對外擔保限額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88,243,205股,佔與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9、審議通過《關於調整獨立董事年度津貼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88,243,205股,佔與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所律師認為,本次大會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傚。
四、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與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大會的決議合法、有傚。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本頁無正文,為《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關於寧波華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第二節 結尾
一、法律意見書的出具
本法律意見書由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出具,經辦律師為顧海濤律師、石天平律師。
二、法律意見書的正、副本份數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無副本。

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胡 光
顧海濤
經辦律師
石天平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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